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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企业年收入≤3万 明年所得税减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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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昨日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,根据国务院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,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(含3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  据福州市国税局领导介绍,福州市国税局2008年管征企业所得税户3.06万户,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有2.89万户占94%,明年绝大部分企业都享受到低税率优惠。

  举例说明,福州某小商业企业,假设一年的销售收入为3.5万元,扣除成本费用后,应纳税所得额为2.8万元。在2009年该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2.8万×20%=0.56万元。2010年应纳所得税则为:2.8×50%×20%=0.28万元。

  谁能申请税收优惠?

  可以享受20%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,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:工业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;其他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

  如何申请税收优惠?

  要想享受20%的优惠税率,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小型型微利企业(预)认定表、上年度《资产负债表》、上年度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》、企业职工名册。主管税务机关全面审核企业条件后,在年终进行认定。

  此外,经税务机关认定,纳税人当年符合优惠条件,但在预缴时未按优惠政策申报的,可凭《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》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;如果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优惠条件,但在预缴时已按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的,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;至于已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优惠条件的,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进行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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